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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乐清法院审理并促进执结了一起赔偿金额为12万余元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20年7月的一个下午,汤某在项目工地上作业时不慎跌落受伤。经鉴定,汤某已构成工伤九级伤残。其间,除住院医疗费及工资外,汤某未收到任何有关款项。为此,汤某将施工单位某建筑分公司及其总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而施工单位却表示与自己无关,不应担责。经调查事情经过发现,某建筑公司承接了乐清一工程,交由分公司实际负责并组织施工。该建筑分公司将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给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第三人黄某,黄某又将其中的粉墙项目分包给同样不具备资质的第三人许某。许某雇用了汤某从事粉墙作业,不久后便发生了跌落受伤的意外。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某建筑公司是否需要对汤某的受伤负责?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乐清法院认为,本案中不管是直接招工的第三人许某,还是上一层分包人黄某,均不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故依法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即两被告对原告汤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终,乐清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汤某医药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合计1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期自动履行付款义务。汤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根据财产线索,最后成功划扣了被告银行账户内等额存款,快速有效保障了汤某的合法权益。来源:乐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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