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乐清市卫生监督所城区所在乐成街道政法办牵头下,联合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对辖区内的一家托育机构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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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机构接收3岁左右婴幼儿入园,并开展婴幼儿托育服务。执法人员通过相关渠道查询,未发现该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备案信息。经询问机构负责人,确认该托育机构未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该托育机构未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卫生执法人员现场对该机构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机构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违法行为。
法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于2021年8月20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托育机构提出备案的明确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托育机构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还将面临高额罚款甚至停业的处罚。
来源:乐清卫生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