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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岩、岩降——“峭壁上的芭蕾”,作为一项极限运动,正受到越来越多人的追捧。然而惊险刺激也伴随着很大的安全隐患。一旦遭遇不测,谁来赔偿呢?
近日,乐清法院审结了一起驴友在野外参加岩降活动时受伤身亡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01 案情回顾 胡某、鲁某、郑某等人均为户外运动爱好者。2021年国庆节前,郑某临时建立微信群商议开展岩降活动,后将行程安排通过群公告发布并提醒“保险自买、安责自负”。 胡某、鲁某等几人自愿加群参加活动。10月2日,大家一同前往岩降地点进行岩降。鲁某在胡某之后缓降。岩降过程中,一块大石突然掉落,处于队伍最上方收绳的参与者(非鲁某)见状即喊“落石!落石!”警告大家,但仍砸中胡某头部。郑某当即联系救援队救援并报警求助,同时和其余伙伴对胡某进行自救。不幸的是,胡某因伤重于当晚离世。 为此,胡某的家属将群主郑某、事故发生时位于胡某上方的鲁某和管委会等告上了法庭,要求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3万余元。 02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展高山岩降属于风险极大的活动。胡某参加此次岩降活动为自主自愿行为;事故发生时,鲁某虽在胡某上方但不在同一垂直线上,且石块来源于队伍最上方,胡某被风化的下落石块砸中应认定为意外事件;郑某非组织者,活动过程中无管理、营利行为,群公告内已告知活动风险,事故发生后也已尽合理救助义务;岩降山峰为野外,不属于旅游景区,事发地点不属于“公共场所”,本次野外岩降活动也已超出景区的合理注意范围。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03 法官寄语" 活动者参加野外攀岩、岩降等冒险性运动时,一方面应增强安全意识,充分认识活动风险及自然环境、相关设施的危险性。另一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参加适当的活动,活动全程应审慎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对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负责。" 04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乐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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