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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乐清市卫生监督所柳市分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乐清市柳市镇柳黄路的某中医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涉嫌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违法行为,随即依法予以立案。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该名非卫生技术人员孔某某向办案人员提供《医师资格证书》一份,坚称自己已取得医师资格,有合法行医资格。办案人员在对孔某某所提供的《医师资格证书》进行仔细甄别时,发现该证取得方式为“经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发证日期是“1998年6月25日”,发证日期竟然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颁布及实施时间,此证系伪造无疑!为进一步坐实孔某某使用假证的行为,办案人员通过《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对其执业资格和注册信息进行查证,结果未查询到孔某某的医生执业资格及注册信息。同时,办案人员还向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出协助调查函,请求发证地予以核查。在铁证如山面前,孔某某最终现出原形,不再狡辩,承认了自己的《医师资格证书》系于2008年9月份在贵阳火车站附近联系制作假证的人所伪造。《医师资格证》是通过全国统一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后,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发放。医生要行医必须先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再携带医师资格证到自己工作医院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两个证都拿到,才有资格行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任何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均构成违法犯罪,都会影响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孔某某购买伪造的《医师资格证书》企图蒙混过关,已经触碰了法律红线,将会受到法律严惩。来源:乐清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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