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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App显示,近日,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温州富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法律文书公开。 文书显示,原告百度两公司诉称,被告富和公司(原瑞安市百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在销售、宣传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时,将与涉案商标“百度”相同的文字用于企业名称,且在公司门面、公众号、网站等多处、多次、大量使用“百度商标”“商标注册就找百度”等名称和语句,公司日常工作中对客户等社会公众也以“百度商标”自称,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的上述行为攀附两原告声誉,获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市场混淆和公众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富和公司辩称,其企业名称系合法在先注册,与原告公司并无关联关系,无主观侵权故意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明知两原告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未经许可复制该商标使用,构成对涉案商标的侵害;被告将涉案商标作为原企业名称字号登记使用,并将其作为公众号账号名称及作者名称,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易导致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0万元。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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