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份,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移送乐清市某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使用童工案的线索材料。经调查,该公司员工王某某出生日期2007年,案发时年龄15岁,系童工,该公司存在非法使用童工王某某,使用童工时间自2021年8月20日至2021年12月30日止,计四个月十一天;另自2022年3月22日至2022年6月17日止,计二个月二十六天(其中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21日,童工离职回老家)。该公司涉嫌存在非法使用童工王某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动一中队于当日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调查了该公司所在公司的招工用工制度,童工工作内容、薪金待遇、有无从事危险工作以及童工有无安全遣送至监护人手中等等。最后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37500元。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浙江省实施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
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使用童工不满15日的,每使用1名童工处以2500元的罚款;超过15日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的罚款标准计罚。
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确因该公司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而导致使用童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视其情节依法给予减轻处罚。
这是一起典型的公司非法使用童工案。该公司法律意识淡薄,对录用员工把关不严,违反《禁止使用童工》等法律法规,非法使用了未满16周岁童工。其父母法律知识不足,常年在外务工,对孩子学业不予重视,让孩子过早萌发务工思想,并带孩子弃学从工。只有加强法律法规宣传,筑牢法律底线,才会遏制此类案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