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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驾考“包过”竟是教练组织学员作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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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3-02-28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带摄像头的纽扣,
入耳式的微型耳机,
场内的人拍试题,
场外的人报答案……

这种出现在电影中的考试作弊情节
竟然真实地发生在乐清一场驾驶证科目四考试中。

不识字也能“包过”科目四,竟是教练帮学员作弊:
罗某因为文化水平受限,许久未通过驾照科目四考试。2022年5月,快手上“驾照考试包过”的字眼引起了罗某的兴趣,罗某当即联系了发布者,即某驾校教练林某,二人协商以4500元的价格安排罗某在驾驶证科目四考试中“包过”。次日,林某带着罗某来到了乐清,并与郭某、潘某(另案处理)、田某(另案处理)、章某(已判决)一同实施作弊事宜,培训罗某使用鼠标进行答题、辨别选项字母、使用作弊设备。
驾考中上演“窃听风云”,考生慌张作弊露马脚:
在进入乐清市某驾考中心前,郭某将一个带摄像头的纽扣装到罗某衣领纽扣处,同时将一个入耳式蓝牙耳机塞进罗某右边耳朵,因为塞的深从外面看不见,得以成功混入考场。罗某根据郭某的安排,将纽扣正对考试屏幕,郭某在场外通过后台看到场内试题,从而将正确答案通过耳机告知罗某,在保证能通过时便催促罗某交卷离场。因罗某神色有异又着急离场,监考人员生疑对其进行检查,发现了上述作弊工具。

组织考试作弊被判刑,以身试法必将付出代价:
为了减少持证上岗的“马路杀手”,国家对驾考的要求越来越严格,但驾考仍然成了某些组织考试作弊人的“生财之道”。罗某急于求成,为取得驾照选择作弊,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林某、郭某身为驾校教练,打着驾考“包过”的旗号实施不法行为,触犯刑法,于2023年2月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刑。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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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转自:乐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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