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1)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活动的。
(2)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3)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4)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5)其他恐怖活动。
恐怖活动组织,是指3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岐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国家反恐是对每个公民生命、财产负责任的做法,公民有责任进行配合。
(1)不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
(2)不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
(3)积极配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