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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6月1日晚上,杜**在余**的介绍下,于浙江省乐清市***街道为徐**等人提供发生性关系的服务,共收取嫖资1200元,其中徐**嫖资为200元,后分给余**480元;2023年6月3日下午,杜**在余**的介绍下,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给他人提供一次发生性关系的服务,收取嫖资300元,后分给余**120元;2023年6月1日晚上,杜**在余**的介绍下,于乐清市***街道**路**号房间内以200元一次的价格,为徐**提供一次发生性关系的服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杜**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并追缴人民币九百元。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乐清市拘留所执行。立即执行追缴决定。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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