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十四期食品
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
为深入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切实维护温州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安排,开展了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情况
本次抽检的食品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饼干、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水产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21个大类204批次,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温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科学研究院、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测,结果合格产品197批次。
二、不合格食品情况
1、瑞安市天月副食品店销售的腊肠,氯霉素检出值(μg/kg):1.22,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2、温州瑶溪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销售的尖椒,倍硫磷检出值(mg/kg):0.12,标准最大允许限:0.05,噻虫胺检出值(mg/kg):0.12,标准最大允许限:0.05。
3、汀田菜市场陈碎凤摊位销售的酱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g/kg):1.47,标准最大允许限:1.0。
4、平阳县家友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炒葵花籽,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g/100g):1.1,标准最大允许限:0.80。
5、乐清市大荆张贵法海鲜店销售的河虾,恩诺沙星检出值(μg/kg):322,标准最大允许限:100。
6、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西排农贸市场杨道奴摊位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检出值(μg/kg):1.02×103,标准最大允许限:100;磺胺类(总量)检出值(μg/kg):252,标准最大允许限:100。
7、乐清市大荆镇中心菜市场叶兴求摊位销售的河虾,恩诺沙星检出值(μg/kg):420,标准最大允许限:100。
三、不合格项目分析
氯霉素:氯霉素是一种酰胺醇类抗生素,抑菌效果好且相对廉价,目前仍有少数生产企业将其用于家禽、畜类中。《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整顿办函〔2011〕1 号)中规定,腊肠中不允许添加氯霉素。该批次腊肠检出氯霉素可能是生产企业对生产所用原料把关不严,使用了含氯霉素残留的畜禽肉。长期大量摄入氯霉素残留量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内蓄积,产生耐药并对同类药物有交叉耐药,引起胃肠道症状、肝功能异常等,对人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倍硫磷:倍硫磷是有机磷神经毒剂,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对蚜虫等有较好防效。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倍硫磷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倍硫磷在茄果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尖椒中倍硫磷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
噻虫胺:噻虫胺是一种新烟碱类低毒杀虫剂,对害虫具有触杀、胃毒作用。食品中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噻虫胺在尖椒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尖椒中噻虫胺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过程为快速控制病情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苯甲酸为常用食品防腐剂,在酸性条件下对多种微生物有明显杀菌、抑菌作用。一般情况食用添加少量苯甲酸的食品后对人体并无毒害,但如果人体长期大量摄入苯甲酸残留量超标食品,可能会造成肝脏积累性中毒,危害肝脏健康。酱瓜中苯甲酸及其钠盐添加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其中苯甲酸超标可能是生产经营企业使用苯甲酸时未准确计量,或为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超限量添加,达到延长产品保质期的目的。
过氧化值:过氧化值是油脂酸败的早期指标,主要反映油脂被氧化的程度。食用可能引起腹泻、肠胃不适等风险。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规定,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的最大限量为0.80g/100g。炒葵花籽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中的油脂已经氧化,使得终产品中过氧化值超标;也可能是产品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油脂氧化变质。
恩诺沙星:恩诺沙星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是动物专属用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常被使用于养殖过程中弧菌症及大肠杆菌症之控制,为养殖产业常用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河虾、鳊鱼中恩诺沙星残留限量为100μg/kg,其中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为提高水产品的存活率,将兽药超量地添加到饲料、养殖池水或运输容器中,而未遵守休药期。长期或者过度食用可能导致在人体中蓄积,进而对人体机能产生危害,还可能使人体产生耐药性菌株。
磺胺类(总量):磺胺类兽药分类为磺胺类合成抗菌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磺胺类兽药在水产品中残留限量100μg/kg。鳊鱼中磺胺类(总量)残留超标可能是因为水产养殖过程中兽药使用次数、使用量或间隔期规范性不足。长期大量摄入磺胺类药物残留不合格的食品,可能在人体内蓄积,不利健康,可引起过敏反应和耐药性菌株的产生,也可能导致泌尿系统和肝脏损伤。
四、处理措施和消费提示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后处理到位并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追溯工作。其他经销与本次检测被判定不合格食品相同品牌、相同货品、相同批号食品的,也应立即停止销售,主动撤柜,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特别提示消费者,如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或合法消费权益受到损害,请及时拨打12345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0日
来源: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