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帖子
  • 日志
  • 用户
  • 版块
  • 群组
帖子
  • 2454阅读
  • 2回复

[周边民情]大荆中学食堂面食里混入一只蟑螂,被罚款3万元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衙内
 

发帖
470
金币
3785
威望
4
打卡
今日未打卡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3-11-09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 本帖被 从 虹桥话题 移动到本区(2023-11-09) —

天眼查App显示,近日,浙江省乐清市大荆中学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被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0元。11月2日下午,大皖新闻记者联系上大荆中学,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食堂系外包,具体情况不太清楚。随后,大皖新闻记者从浙江政务服务网上查询看到,处罚事由系学校食堂在制作面食时,混入一只蟑螂,学生在食用时发现。

浙江政务服务网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
11月2日下午,天眼查消息显示,近日,乐清市大荆中学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被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0元。处罚事由显示,当事人在食堂制作面食时未做好过程控制,混入一只蟑螂,现场提供给一位学生食用,该学生在食用时发现了面里混有一只蟑螂,可查实的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货值为10元。

随后,大皖新闻记者联系上大荆中学,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食堂系外包,具体情况不太清楚。

2日下午,大皖新闻记者查询浙江政务服务网,在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栏里,找到了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于10月25日,作出的该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当事人乐清市大荆中学已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文件。当事人于2023年7月6日中午,在食堂制作面食时未做好过程控制,混入一只蟑螂,现场提供给一位学生食用。该学生在食用时发现了面里混有一只蟑螂,其所吃的面食为10元一份。因当事人制作面食工序为一份份制作,可查实的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货值为10元,违法所得为10元。

当事人经营混有蟑螂的面食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属于经营混有异物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遂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人民币3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0010元。

大皖新闻首席记者 朱庆玲

来源:大皖新闻
离线body2008

发帖
-108
金币
-91
威望
1
打卡
连续1天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23-11-09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食品健康安全
离线周先生

发帖
200
金币
889
威望
3
打卡
今日未打卡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23-11-13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罚的好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善语结善缘,恶语伤人心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