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通报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乐清市淡溪镇梅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因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造成林地毁坏案,被乐清市综合执法局予以罚款人民币36595.15元的行政处罚。
乐清市淡溪镇梅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造成林地毁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年底,当事人在浙江省乐清市淡溪镇梅溪村八仙岩角山场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它活动,造成林地毁坏。
根据乐清市测绘院出具的土地勘测成果技术报告书,当事人毁坏林地的面积为2279.79平方米(折3.42亩),其中一般商品林面积为2279.79平方米(折3.42亩)。根据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淡溪自然资源所认定意见,该地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属《乐清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的类型二,无需爱土种植乔木,为7279.14元/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决定:1.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1.47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叄万陆仟伍佰玖拾伍元壹角伍分(¥36595.15)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乐清支行营业部缴纳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本数。
来源:浙江政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