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实施了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232760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责令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232760元,处以罚款人民币23276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六项、《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乐清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