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沙城中队立案查处一起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经营的违法行为。据悉,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采购烟花爆竹予以售卖,该行为已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国家对其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各环节都有严格要求。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销售烟花爆竹,对社会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都存在极大隐患,情节严重可能会因非法经营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