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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的本质含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二、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根本法地位: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
- 最高法律效力: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精神是其他法律制定所需要遵循的。
三、从历史发展角度看宪法含义的演变- 在古罗马帝国,“constitution”被用来表示帝王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
- 欧洲封建时代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
- 英国中世纪时期建立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代议机关)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其宪法由各个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法院判例和国会惯例所组成。
- 美国于1776年由各州代表参加的制议会议草拟了《邦联条例》,1781年3月生效,成为美国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开创了成文宪法时代。
- 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日本有了相当于欧美的宪法概念,1898年中国戊戌变法时,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以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为蓝本的《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成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专用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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