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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桥民生]毒鸡爪、毒麻辣烫、毒馒头…乐清95人被判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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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9-07-12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民以食为天,
食品安全关乎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和
每一个普通百姓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然而有些人却在食品安全上做文章,
制售有毒、有害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牟取不法利益,
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构成极大的危害。


[attachment=639733]

据统计,2015年至2019年6月,乐清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63件,生效判决罪犯数95人,其中判处实刑65人,缓刑30人。
这些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
首先,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主体类型比较集中,在小型加工场所、家庭作坊里进行非法生产的个体户、私营业主、流动摊贩占比较高,文化层次普遍较低。


其次,案件涉及食品生产、流通等多个环节,犯罪涉及食品范围较广,主要以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为主,包括性保健品、毒减肥药、“口水油”、毒鸡爪、鸭脖、毒麻辣烫、“毒馒头、蛋糕”、毒狗肉、病猪肉、草莓农药残留等多种食品领域。


另外,涉及网络领域的犯罪有所增长。随着淘宝、微商等购物方式的普及,淘宝、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成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重灾区,表现为通过网络方式销售,或通过网络渠道进货。

据悉,在2018年10月之前,乐清法院对适用缓刑的涉危害食品安全的被告人均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在他们的头顶架起高压线,预防、抑制他们重蹈覆辙。自2018年10月开始,乐清法院对判处实刑的罪犯也适用禁止令。


如贩卖毒狗肉这个案例中,乐清法院禁止被告人徐某、吴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在微商贩卖非法减肥药的案件中,乐清法院禁止被告人陈某露、林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禁止被告人周某、陈某微、吴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与此同时,乐清法院还通过新闻发布平台多渠道及时发布典型案例,营造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舆论氛围,动员、引导全社会的力量关注食品安全,共同为减少和杜绝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而努力,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以案说法



案例:麻辣烫里加罂粟壳

自2014 年夏天开始,钱某、李某在乐清市城南街道卖麻辣烫。为使生意更好,钱某买来罂粟壳放进汤料里加工麻辣烫。李某明知钱某买的是罂粟壳,仍同意其添加在麻辣烫中。


2015年10月28 日晚,顾客陈某因吃了钱某的麻辣烫后乘坐动车时被警察怀疑吸毒。同年10月31 日16 时许,陈某与朋友找到钱某要求给个说法。钱某主动报警并承认自己在麻辣烫汤料里放了罂粟壳。


钱某、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和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7000元和5000元。



案例:销售有毒有害性保健品

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1月18日间,严某明知其销售的性保健品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成分,仍在其位于乐清市虹桥镇美妆店内予以销售。2018年1月18日,民警在其店内查获“蚁力神”“黑倍王”“虫草强肾王”“冬虫夏草”“黑马”“MaKa(美国)”“双效伟哥”等性保健品共640粒,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上述七种性保健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严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案例:让顾客吃“口水油”

2016年年初至2016年12月7日间,代某在乐清市乐城街道经营“碧餐饮店”期间,为了减少成本,牟取不法利益,代某与王某等人,每天对餐馆内泔水桶中漂浮在上层的废红油及外卖打包多余的废红油进行回收,然后代某授意厨师潘某、李某等人,对废红油进行提炼加工。每天深夜菜馆打烊后,潘某、李某等人将回收的废红油与水混合后,放在锅内加热清除杂质、蒸发水分后,提炼出的废红油当作成品油存放在店内,由潘某、李某当作食品原料用于次日炒菜并销售给顾客吃。


代某、潘某、李某、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4个月至10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1万元至5000元不等。



案例:毒杀狗肉贩卖

2017年12月份期间,徐某、吴某为贩卖狗肉,事先预谋,由吴某驾驶车辆,徐某用弩发射含有琥珀胆碱飞镖针剂的手段,先后在乐清、永嘉等地盗窃狗,得手后二人将狗带回瑞安市塘下镇徐某的暂住处,由徐某屠宰后用于销售。经鉴定,飞镖内药水中检出琥珀胆碱成分,一条狗的狗肉中检出琥珀胆碱成分。


徐某、吴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和10个月,均并处罚金6000元。



案例:草莓过量施农药

2015年9月16日,钱某在乐清市城田农业专业合作社的二亩草莓地种植草莓,期间多次对草莓使用农药。同年11月20日,为防治中柱根腐病及疫病,钱某购买“阿克白”农药(有效成分为烯酰吗啉),对草莓进行施药。


2016年1月6日前后草莓成熟,钱某采摘草莓并予以销售。2016年1月13日,乐清市农业局工作人员对该二亩草莓进行抽检后,钱某仍继续销售了约300斤草莓。经检验,草莓残留农药烯酰吗啉为0.15mg/kg。后经复检,草莓残留农药烯酰吗啉为0.13mg/kg(烯酰吗啉应小于0.05mg/kg),超过标准一倍以上。


钱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来源:乐清日报 叶萌 纪承伟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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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9-07-13 来自: 浙江省杭州市
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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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9-07-15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应该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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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语结善缘,恶语伤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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