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贴上标签变“名牌”男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获刑》
■乐清日报全媒体记者 戚梅丽 通讯员 陈姣姣
贵州男子冯某做模具攒了钱办了个厂。刚开始厂里的产品销路并不好,冯某心想:不如贴上市场上销路好的品牌商标,这样既能降低成本,又可以打开销路。冯某没有想到的是,厂房刚建还不到4个月,就被执法人员查获,连工厂都倒闭了。
2016年4月份,冯某租了虹桥镇港沿村的164平方米的简易房当做厂房。9月份,冯某以乐清市石帆远航电气厂的名义雇佣4名工人,在简易房内生产标有“欧姆龙”“施耐德”等知名商标的假冒继电器底座,并将移印好的成品放在港沿东路90弄14号房间里。同年10月至12月期间,冯某将自己的产品卖给朋友何某、林某、张某,放在其柜台做样品。冯某销售所得3000余元。
同年12月13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举报,查获冯某两处厂房内贴有假冒商标的继电器底座共9万余只,总价值10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冯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法院以冯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的冯某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不仅影响了商标权利人的信誉,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还扰乱了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
对消费者来说,为了保证产品质量而购买名牌产品无可厚非,但要在专卖店或者其他正规销售点购买,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