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日报全媒体记者 程遥 通讯员 陈本美)5月29日16时许,杨女士骑着二轮电动车从大荆镇水涨社区到大荆镇上,经过荆山南路路段时,看倒一店在打折销售产品,就准备靠边停车。由于车速快,刹车不及,杨女士撞上路边的宝马轿车右侧车门。
这一相撞,不但宝马轿车右侧车门凹了进去,电动车的车头也撞坏了,杨女士的头部也有擦伤。
当宝马轿车司机下车询问时,杨女士以受伤为由要求宝马轿车司机对她赔偿。双方在私下解决无果的情况下,宝马司机报了警。
交警赶到现场调查发现,事故是电动车引起的,电动车骑车人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后来,在双方自行调解下,杨某赔偿宝马轿车修理费3000元。
据交警介绍,当前,二轮电动车与汽车相撞事故屡见不鲜。在事故的理赔问题上,多是汽车方承担下来,再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二轮电动车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引发事故的,也要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