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群众举报,反映虹桥镇某小学校区负责人王某某有关违纪问题。对此,我局组织人员立即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王某某,男,汉族,1967年4月出生,大专文化程度,1990年8月参加工作,199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7年8月担任虹桥镇某小学校区负责人兼五年级数学老师。
经查,2017年秋季以来,虹桥镇某小学校区向每位学生收取若干班会费,其中一部分作为班级班会费使用,剩余的上交校区报账员并存放其私人账户上,用于学生教辅材料、各种节日活动费用、学生奖品、代课老师补贴等费用的支付,剩余的用于教师中餐补贴。另外,2018年上半年,王某某和搭班代课老师张某某在学校从事有偿辅导,收取每生每学期若干费用,由张某某统一收取,王某某分得部分报酬,共有若干名五年级学生参加。
综上所述,王某某身为校区负责人,违规收取费用和从事有偿辅导,其行为违反了财经纪律和《乐清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乐清市教育局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违规办班补课等行为处理办法〉》(乐教〔2018〕50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王某某党内警告处分,并调离原单位。另外,给予虹桥镇某小学负责人和相关人员通报批评处理,对虹桥学区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
希望全市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引以为戒,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共同维护我市教育的良好形象。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