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2018年度计划第六批次建设用地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2日作出浙土字A〔2018〕—0357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批准建设用地15.232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15.232公顷(计228.48亩)。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征地批准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
乐清市2017年78-2号地块、乐清市2017年309-3号地块、乐清市2017年309-6号地块、乐清市2017年24-1号地块、乐清市2017年24-2号地块、乐清市2017年24-3号地块、乐清市2017年36号地块、乐清市2018年148号地块、乐清市2017年94号地块、乐清市2017年199号地块、乐清市2017年213号地块。征收后的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住宅用地、公共建筑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和面积
单位:公顷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征收土地补偿费按照《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乐政发〔2011〕37号)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别地类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乐政发〔2014〕38号)有关标准执行,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四、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按照《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乐政发〔2011〕37号)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征收耕地以外农用地参保人数标准的通知》(乐政发〔2016〕23号)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方式进行补偿和安置。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在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民委员会(村改社区的,到原经济合作社)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青苗、地上附着物状况已经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完成了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的除外),由村民委员会(村改社区的,由原经济合作社)以书面形式统一送达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地范围内抢建建筑物、抢种植物及进行突击性水面养殖的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调查结果为准。
六、征地工作由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七、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自公告张贴之日起计算。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本公告的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2日作出浙土字A〔2018〕—0357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62578053
联系地址:乐清市宁康东路98号(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1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