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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乐清市某化妆品店销售一批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化妆品,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相关规定,对该化妆品店予以立案处罚。 据悉,该案是《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2019年9月1日实施以来,全市首例以进口化妆品无合法来源证明立案处罚案件。
[attachment=646783] 图片来源网络
近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城南街道某化妆品店进行飞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店内正常销售的柜台上,发现一批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包括儿童防晒霜、唇彩、眼霜等。而该店负责人不能提供该批进口化妆品的进口批准证明文件、报关资料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合法来源证明。 “当事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该批进口化妆品及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扣押该批涉案化妆品,并随即进行取证、立案、调查。 新闻+《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进口货物合法来源证明,包括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纳税凭证、商业单证、运输单证、依法拍卖成交确认书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合法来源的材料。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进口货物,应当索要或者复制进口货物的合法来源证明,建立凭证档案以及进货、销售记录制度。进口货物的合法来源证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来源:乐清日报(中国乐清网)全媒体记者 林杭 通讯员 叶丽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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