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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民情]员工未持证上岗!乐清这个厂被处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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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9-10-30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乐清市应急管理局
公  告

乐清市方众柜体厂:

本局执行的乐清市方众柜体厂特种作业人员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 乐)应急立〔2019〕80号),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和《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向你公告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乐 )应急罚告〔2019〕80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乐清市应急管理局2019年10月29日[color=rgba(255, 255, 255, 0)]1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
(乐)应急罚告〔2019〕80号

乐清市方众柜体厂(普通合伙):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2019年7月24日下午,城南安监所执法人员陈迎新、蔡新晖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生产车间内有1名临时聘用电焊特种作业人员黄浪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一)乐清市方众柜体厂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主体适格。

(二)《现场检查记录》及现场照片【(乐南)应急检记〔2019〕48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乐南)应急责改〔2019〕48号】、《整改复查意见书》【(乐南)应急复查〔2019〕48号】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临时聘用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三)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卢亚军的《询问笔录》两份,证明乐清市方众柜体厂临时聘用电焊工特种作业人员黄浪具有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

(四)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卢亚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适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所附的《特种作业目录》一份,证明乐清市方众柜体厂临时聘用人员黄浪所从事的岗位是电焊工特种作业,黄浪是电焊工特种作业人员。

(六)《城南街道安监所(单位)涉企执法检查审批备案表》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检查符合相关程序。

(七)执法人员陈迎新(执法证号:305612016070391)、蔡新晖(执法证号:0305612017060437)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主体适格。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陆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 乐清市  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应急管理部门地址:乐清市城南街道金溪路188号309室

联系人:陈迎新   联系电话:61886987  邮政编码:325600  

来源:乐清应急管理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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