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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2019年度计划第四批次建设用地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浙土字A〔2019〕—0169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批准建设用地22.2685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19.5186公顷(计292.779亩)。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征地批准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
乐清市2018年252号地块(南草垟整村改造项目<1>),乐清市2018年245-3号地块(南草垟整村改造项目<2>),乐清市2018年245-5-2号地块(南草垟整村改造项目<2>),乐清市2018年245-6号地块(南草垟整村改造项目<2>),乐清市2018年245-9号地块(南草垟整村改造项目<2>),乐清市2018年246-2号地块(南草垟整村改造项目<3>),乐清市2018年246-4号地块(南草垟整村改造项目<3>),乐清市2018年247-2号地块(南草垟整村改造项目<4>),乐清市2018年247-7号地块(南草垟整村改造项目<4>),乐清市2018年247-8号地块(南草垟整村改造项目<4>),乐清市2018年247-9号地块(南草垟整村改造项目<4>),乐清市2018年247-10号地块(南草垟整村改造项目<4>),乐清市2018年247-14号地块(南草垟整村改造项目<4>),乐清市2018年236-2-1号地块(石马片整村改造项目<2>),乐清市2018年105-1号地块(乐清市城中村改造安置房<中心区F-all-2-2地块>建设项目),乐清市2019年59号地块(纬十九路科技中心建设项目),乐清市2019年62号地块(乐清市人民政府公开出让地块〔2019〕015号<石帆街道大界村>),乐清市2019年14号地块(白象大道南延伸工程),乐清市2014年123号地块(乐清市人民政府公开出让地块〔2014〕011号<虹桥镇华一村>)。征收后的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和面积
单位:公顷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征收土地补偿费按照《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乐政发〔2011〕3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别地类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乐政发〔2014〕38号)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乐政发函〔2017〕176号)有关标准执行,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四、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按照《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乐政发〔2011〕37号)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征收耕地以外农用地参保人数标准的通知》(乐政发〔2016〕23号)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方式进行补偿和安置。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在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民委员会(村改社区的,到原经济合作社)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青苗、地上附着物状况已经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完成了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的除外),由村民委员会(村改社区的,到原经济合作社)以书面形式统一送达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地范围内抢建建筑物、抢种植物及进行突击性水面养殖的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调查结果为准。
六、征地工作由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七、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自公告张贴之日起计算。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本公告的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16 日作出浙土字A〔2019〕—0169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62578053
联系地址:乐清市宁康东路98号(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