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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虹桥]男子发了几条微信朋友圈,判赔80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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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0-04-28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广州在校学生吴豪正在微信朋友圈叫卖丹尼尔惠灵顿、卡西欧、施华洛世奇等各大品牌手表……

你心动不?

[attachment=660137]

这是吴豪的微信朋友圈截图
↓↓
[attachment=660136]

尼尔惠灵顿有限公司发现后,以商标权侵权为由,向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起诉吴豪在微信朋友圈销售假冒其商标的手表。

揪出上游卖家
↓↓

在诉讼过程中,吴豪披露了他的上游卖家是林某灿,法院依吴豪及原告申请,追加林某灿作为共同被告。

吴豪接到订单后↓↓把货款和订单信息发给林某灿↓↓林某灿直接将手表邮寄给买家

此外,林某灿也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的方式销售假冒商品。经调查,吴豪交入账金额24万余元,向林某灿转账支出350余次,共5万余元。

[attachment=660135]
(原告通过公证保全的方式从被告处购买到的手表)

林某灿有前科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林某灿曾在2019年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佛山山水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遂向山水法院调取了案件材料。

案件材料显示,林某灿利用微信发布广告、快递邮寄等方式,销售丹尼尔惠灵顿、卡西欧、施华洛世奇、万宝龙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公安人员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DW手表和手镯630件,另查到林某灿收到下游卖家微信账户入账1500多次,共计约60万元。

售假或承担三重后果↓↓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制裁

广州越秀法院认为,两被告明知是假冒原告商标的手表而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销售,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两者的销售模式构成共同侵权

但由于林某灿是上游卖家,其除了吴豪外,还向众多下游卖家供货,因此,林某灿还应就向其他下游卖家供货的侵权行为独立承担侵权责任。

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的持续时间、被告财付通账户的收款情况、可查明的寄件数量以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最终判决:

  • 被告林某灿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80万元,吴豪对其中的8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越秀法院民四庭法官赵咏指出

被告林某灿因销售侵害商标权的商品数量较大,不仅在本案中承担了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更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此外,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实售假行为,也会处以行政处罚,意味着售假行为将有可能同时导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制裁的三重后果 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赵咏解释,考虑到被告吴豪属于终端销售,销售数量较少,侵权情节较轻,且实施侵权行为时仍是在校学生,故确定其赔偿金额为8万元。

而被告林某灿则属于上游卖家,侵权时间持续长,下游卖家众多,销售数量较大,侵权情节严重,故处以80万元的赔偿。

【提醒】

  • 近年来,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销售商品日益增多,职业、兼职“微商”几乎活跃在每个微信用户的朋友圈中,消费者应加强甄别能力,在购买前核实商品的真伪以及来源渠道是否合法合规,警惕因为贪图便宜而购得假冒商品。

来源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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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明天 金币 +1 - 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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