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帖子
  • 日志
  • 用户
  • 版块
  • 群组
帖子
  • 1818阅读
  • 0回复

[周边民情]19岁女孩车祸去世获赔90万,离异的父母闹上法庭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衙内
 
发帖
470
金币
3785
威望
4
打卡
今日未打卡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0-05-11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一笔因女儿车祸身亡的90万元死亡赔偿金,让离婚十余年的杨某朋和韩某峰走上了法庭。
杨某朋认为,离婚多年,女儿一直由自己抚养照顾,女儿是在乘坐母亲韩某峰所驾驶的车辆上遭遇车祸死亡,死亡赔偿金应全部归其所有。韩某峰则认为,该笔赔偿金应当按物权法的规定等额分割。双方争执不下,杨某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那么该笔死亡赔偿金到底应如何认定?又该如何进行分配呢?
[attachment=661079]
资料图 (与本案无关 图据东方IC)
诉讼
女儿因车祸身亡 父母为赔偿金起争议
19岁的小杨是在乘坐母亲驾驶的车辆过程中遭遇车祸的。
事故发生在2019年1月24日傍晚,母亲韩某峰驾驶的小轿车与另一小轿车相撞。小杨在事故中身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治疗无效于14天后死亡。
事发地陕西宜君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对方小轿车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韩某峰负事故次要责任。
近两个月后,在宜君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小轿车车主与小杨父母达成调解协议,赔付死者小杨的父母杨某朋、韩某峰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90万元整。
该笔赔偿金给付方式为:小轿车主于调解当日支付40万,剩余50万元待保险理赔后赔付。
也正是在这份赔偿协议达成后,杨某朋与韩某峰对于该笔赔偿的分配问题发生了争议。
按照杨某朋的说法,其与韩某峰于1997年登记结婚,2000年生下女儿小杨,2007年,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同时双方约定,孩子由男方抚养,监护权归男方。小杨也在之后一直跟随杨某朋生活,期间的生活、教育费用全部由杨某朋负担。
2016年9月重阳节期间,已上初中的小杨被母亲韩某峰接走,并在其照顾下学习生活。直到事发。
杨某朋认为,离婚多年,女儿一直由自己抚养照顾,且女儿系在乘坐母亲韩某峰所驾驶的车辆上遭遇车祸死亡,死亡赔偿金应全部归其所有。韩某峰则认为该笔赔偿金应当按物权法的规定等额分割。双方争执不下,杨某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韩某峰成为被告。
一审
赔偿金按65%、35%比例分配给父母
该案在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法院认定了上述事发前后的事实。那么,该笔赔偿金到底应如杨某朋诉求归其全部所有还是应按韩某峰所述等额分配呢?
法院认为,2019年1月24日,韩某峰拉其女儿小杨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小杨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小杨死亡之后,共获得赔偿款90万元,虽在调解协议中列举有单项名称,但各项赔偿数额并未一一列明,应视为混合赔偿共计90万元,该90万元是对小杨近亲属,即杨某朋、韩某峰的共同赔偿款,属两人共有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在分割该财产时综合考虑死者与两人的亲属关系远近程度,死者生前两人所履行的抚养义务,原被告两人的经济收入、生活保障情况,同时本案死者小杨因交通事故死亡,被告存在过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在分割时应少分。
另,该案原、被告获得该笔赔偿款的权利基础来源为两人是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分配该赔偿款时,可以参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杨某朋与被告韩某峰离婚后,杨某朋对小杨尽抚养义务近十年,而被告韩某峰只对其女儿尽抚养义务两年多时间,且在发生事故时未尽到安全监护责任,亦有一定过错,加之原告无固定收入且多病,在赔偿款分配中应予以照顾多分。法院综合案情认为,90万元赔偿款以原告获得65%赔偿计58.5万元,被告韩某峰获得35%计31.5万元予以分割较为公平合理。
对于韩某峰所述应以物权法共有物平均分配意见,法院认为,该案系债权分割而不是物权的分配,不应适用物权法。
二审
法院认为:赔偿金非遗产,不一定平分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韩某峰向上一级法院——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韩某峰上诉认为,该笔赔偿金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就应当平均分配。同时认为该案属于物权纠纷,既非侵权责任纠纷,也非继承纠纷。另外根据物权法规定,该笔赔偿款应当视为等额享有,系一人一半。
2020年4月该案二审开庭。杨某朋对此称,韩某峰在与其离婚后,并没有对孩子承担抚养义务,女儿由其一人抚养,生活艰苦。韩某峰自己驾车出游,发生事故造成女儿死亡,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庭中,韩某峰还提交了新证据,以证明其并非杨某朋所言,并称自己尽到了抚养义务。但杨某朋则对证据表达了不认可。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认定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并提出,该案的焦点在于赔偿金的分配问题。同时对于赔偿金的性质以及具体分配的考量做出了详述。
法院认为,案涉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是侵权人对死者近亲属遭受到的财产损失在一定范围内的赔偿,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但分割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密程度、抚养时间长短以及生活的实际状况等因素,不一定要平均分配。
同时称,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对女儿抚养义务的时间长短,杨某朋的身体状况,发生事故时韩某峰未尽到安全保护责任等因素,酌定双方应得的赔偿金数额并无明显不当。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杜玉全
来源:成都商报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善语结善缘,恶语伤人心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