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公安局
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
通告
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稳定,同时也给在逃人员一个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通告如下:
一、凡作案后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凡投案自首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将视情依法予以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二、凡在逃人员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投案,因病、因伤或其他特殊原因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网上公安局在线自首平台等方式投案的,均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自己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在逃人员,只要如实交代违法犯罪事实的,可视为自首。
三、凡对于拒不投案自首、继续潜逃的,被缉捕归案后,将依法从重处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窝藏、包庇在逃人员。凡是为在逃人员通风报信,帮助其伪造、毁灭证据,为其提供隐匿场所、交通工具、资助财物或者提供其他潜逃条件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五、全市公民都有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的义务,广大人民群众凡是知晓在逃人员线索的,应当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凡提供线索、协助抓获在逃人员或直接扭送在逃人员的有功人员,公安机关将视情给予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的奖励,奖金可按有功人员提供或要求的渠道方式支付,并依法予以严格保密和积极保护。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110或0577-61561027
乐清市公安局
2020年7月15日
乐清市公安局公开悬赏通缉12名在逃人员(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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