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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的商品房,因为加上了妻子的名字,而在离婚时出现了棘手的问题,近日,杭州萧山的高先生对此很是头疼。他和潘女士在2018年10月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经高先生同意,潘女士加名到不动产权登记证上,由双方共同共有。不过这套房子的房款是由高先生支付的。可惜好景不长,潘女士以感情不和为由,向高先生提出离婚并要求对半分割前述商品房 ,高先生则认为该房屋系其婚前购买并装修,潘女士是婚后加名,不应该分割一半。那么,潘女士的主张合理么?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林子对此进行了解析。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该房屋原系高先生个人财产,高先生作为该房屋所有权人对该房屋享有处分的权利。结婚后,他自愿将潘女士加名到不动产权登记证上的行为,可以视为其自愿赠与房屋产权。《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的证明,“加名”登记完成即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因此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应如何分割?高先生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的规定,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他认为,鉴于该房屋是他婚前购买并装修,潘女士没有对该房屋进行出资,亦未作出其他任何贡献,因此主张房屋产权归自己所有,给潘女士20%产权份额,或支付相应折价补偿。然而法律也规定,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而婚姻法并无根据“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进行分割的规定。律师认为,一般情况下,男女双方各享有该房屋一半的份额。婚姻需要互相信任、互相包容,生活中关于婚后是否“加名”的争议时有发生,在确定加名时,建议从夫妻双方的感情状况、信任程度、共同生活时长等各方面综合考虑,对各自所占产权份额进行约定;对于辛苦一辈子的父母,其中涉及一方父母出资的部分,也可以约定为附条件的赠与。来源:杭州交通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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