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一个窘境,同事老是在朋友圈发我“丑照”,我却无可奈何。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呢?本期《律师意见》邀请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琦为您解读《民法典》中关于肖像权的变化。
什么是肖像权?《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民法典》中关于肖像权的变化在哪里?徐琦介绍,其中一点在于,原先法律规定侵犯肖像权要以“营利”为必要条件。现在,只要肖像权人不同意,那么怎么使用都不行。
《民法典》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素,避免肖像权保护范围的不当缩小,为肖像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提供了清晰指引。《民法典》第1019条第1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此,同事若未经本人允许,私自发别人照片到朋友圈,是有可能构成肖像权侵权的。”徐琦说。
难道以后发任何照片都需要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吗?《民法典》规定,遇到下面这些情况,不需要经过肖像权人许可。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来源:温州晚报
记者 薛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