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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achment=67176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7月26日晚上,在乐清市虹桥镇**村一房间内,朱**与宋**发生了性关系一次,并且朱**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收取嫖资100元人民币;2020年10月08日晚上,在乐清市虹桥镇**村一房间内,朱**与宋**再次发生了性关系一次,并且朱**通过支付宝扫码的方式收取嫖资100元人民币,后朱**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朱**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并追缴人民币二百元。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乐清市拘留所执行。立即执行追缴决定。[attachment=671763] (图片来源于网络,图文无关) 本文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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