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促进垃圾处理事业可持续发展。近日,乐清市政府发文调整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对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新的生活垃圾处理标准将于3月8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调整方案,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探索实行计量收费。收费对象涵盖辖区内所有居民用户,收费标准统一为常住人员8元/户·月,暂住人员6元/户·月。对于具备计量条件的居民用户可实行按垃圾产生量计量收费,标准为60元/吨。此外,对于低收入群体实行优惠政策,免收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探索实行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收费对象涵盖辖区内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组织、教育培训机构、医疗养老机构、沿街店铺、餐饮业、住宿业、旅游业等非居民用户。
为了兼顾现下实际和未来发展趋势,收费标准实行两套方案并行:对于目前不具备计量条件的非居民用户,根据行业类别笼统地按人数、面积、床位数、营业额等计收,大致分为11个类别;对于具备计量条件的非居民用户,可按垃圾产生量计量收费,并根据垃圾分类质量,试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餐饮业——垃圾混装300元/吨,分类到位150元/吨;其他行业——垃圾混装250元/吨,分类到位125元/吨。其中,按垃圾产生量计量收费的执行时间及实施区域,由市垃圾分类办或环卫主管部门根据我市垃圾分类推进的实际情况确定。
市发改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文件中所制定的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均为最高标准,各乡镇(街道)环卫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但不得超过20%。若遇特殊情况确需下浮超过20%的,须报属地政府审批,并报市发改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乐清市融媒体中心记者:刘丽娟
通讯员:徐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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