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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虹桥]员工微信群中调侃领导被开除,法院判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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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本恩4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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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1-03-26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日常工作中,你会调侃领导上级吗?近日,重庆市武隆区某公司职工因在员工自行组建的微信群聊中调侃领导被开除一事登上网络热搜,引发网友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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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员工在自建微信群中调侃领导被辞退

据了解,贺某原系重庆市武隆区某旅游公司职工,于2018年8月入职并签订劳动合同。

2019年10月,旅游公司办公区域发生农民工聚集事件,10月31日中午12时20分起,贺某在微信群内与其他成员互动,发送数条文字与表情信息,在群内其他成员称“工人又来了”之后,贺某回应“人数多不”、“照张相”、“一大批boss即将到达战场”等文字与表情信息。


2019年11月6日,旅游公司指派管理人员分别与贺某等员工谈话,告知贺某等员工10月31日在微信群组发送的信息属于不当言论,提出“向公司申请主动辞职”或“由公司通报开除”两种解决方案要求贺某等员工做出选择。贺某拒绝主动申请辞职,公司行政人事部随即以贺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由将贺某开除,并要求贺某赔偿公司违约金三万余元。


2020年5月,贺某向重庆市武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旅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400元及加班工资573元。经裁决,旅游公司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199.99元。

法院:解除劳动的决定不具有合法性亦不具有合理性

2020年7月,旅游公司因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武隆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该公司认为贺某在微信群中的发言属于“造谣生事,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和信誉”,所以将其开除。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贺某发表言论的行为是否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经审理查明,被告贺某在微信群中,针对当日发生的农民工聚集事件发送的相关文字信息中,大部分内容均是其对事件的询问或直观描述,仅有一条内容为“一大批boss即将到达战场”的信息带有调侃性的语气及情绪,但结合其他群内成员的前后发言内容看,上述发言内容仅属于被告贺某和其他同事之间就农民工聚集一事的正常交流、分享,以及偶有调侃性的讨论,不应确认为带有煽动、挑拨、传谣性质的言论。

同时,该微信群系被告所在部门员工自建的内部交流群,并非原告旅游公司的正式工作群,从该微信群组的成员身份和成员人数来看,该群组的内部言论内容并不具有破坏内部团结、损害公司形象等主观意图,亦不会对农民工聚集事件产生扩大舆论影响或造成谣言传播等严重后果。原告旅游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被告贺某发布的上述言论产生了恶劣影响或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仅以被告贺某等员工的内部微信交流言论不当为由认定被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具有合法性亦不具有合理性。

旅游公司通知解除其与被告贺某的劳动合同,但既未举证证明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也未举证证明被告具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因此,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原告旅游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贺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199.99元。


市民采访:调侃分场合时间 开除有些“过火”

当今社会,为方便联系和工作,人们手机中会有多个聊天群,交流调侃甚至吐槽抱怨常有。而对于调侃领导却被开除的案例,市民看法也各不相同。

王先生是一名超市管理人员,他认为,“调侃”也需要分场合,前提是得了解领导。“员工因为调侃被开除,站在领导角度上来说,如果员工在私下调侃我,还是在微信群聊中,我作为领导的威信就会受到影响。”王先生说,站在员工角度来说,若不分场合调侃领导,也不是一名称职的员工。


赵女士是一家建筑公司员工,她表示,私下闲聊中会调侃,而同事群中只适合谈工作。小赵说,工作不顺心时难免会吐槽上级,但一般是和同事或朋友在私下闲聊中调侃,并不会在工作微信群中谈论此事。对于调侃上级被开除的案例,小赵认为,员工所发表的言论并不过分,被开除有些“过了火”。

律师说法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卢霞:“严重违反”的认定未有明确具体衡量标准 当事人做法并不符合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卢霞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只有达到“严重违反”程度时,用人单位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严重违反”的认定,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衡量标准,一般会从以下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用人单位是否有通过合法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劳动者所犯的违纪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确规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违纪行为的处罚是否合情合理,有无明显失当显示公平之处;劳动者是否存在屡劝不改的情形;劳动者的违纪行为是否属于达到严重的程度;劳动者实施违纪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劳动者实施违纪行为的重复频率;劳动者违纪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大小。

若贺某在微信群中发送的大部分内容均是其对事件的询问或直观描述,仅有一条内容为“一大批boss即将到达战场”的信息带有调侃性语气。结合上述“严重违反”的认定因素,贺某的行为不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旅游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贺某违法解除赔偿金。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微信群也是公众场合 劳动者应注意表达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认为,本案贺某发言场合在员工自建的内部交流群而非公司正式工作群,发言内容仅属和同事之间的正常交流、分享,以及偶有调侃性的讨论,并不带有煽动、挑拨、传谣性质。贺某不具有破坏内部团结、损害公司形象等主观意图,实际上也没有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单位以贺某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贺某的劳动合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单位属于违法解除。

同时提醒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合法有效存在的规章制度且违反制度的的行为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符合解除条件的严重情形时,用人单位才能依法依规解除,否则,单位将面临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


“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保持一种宽容的态度,不要过分拘泥于劳动者的细枝末节的行为,营造一种和谐的劳动关系,不要动不动以要求员工主动申请辞职或强制辞退来激化双方矛盾。”韩朝泽说,也提示劳动者注意,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也是公众场合,要时刻注意恰当地表达自身言行,以免招致不必要的麻烦。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律师朱长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律师朱长江认为,本案中,重庆武隆区某公司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向该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的赔偿金。

针对用人单位此类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此外,朱长江提醒,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具有过失进行辞退,必须具备以下情形,否则可能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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