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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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22日晚19时许,赵**在
乐清市柳市镇**村暂住处怀疑妻子胡*同葛**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赵**出于愤恨
以持刀的方式威胁葛**的人身安全。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赵**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并收缴菜刀一把。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乐清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收缴决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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