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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民情]乐清2人种植毒品被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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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1-05-06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attachment=68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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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下半年起,黄*琴在乐清市雁荡镇自己家楼顶处种植罂粟。2021年4月25日下午,乐清市公安局雁荡山分局民警现场查获黄*琴种植在乐清市雁荡镇楼顶的疑似罂粟植株15株。经识别,黄*琴种植的15株疑似罂粟植株为毒品罂粟原植物。黄*琴种植的毒品罂粟原植物不满五十株,属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黄*琴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并收缴毒品原植物十五株。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乐清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attachment=682134]
(点击查看大图)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起,黄*钊在乐清市雁荡镇**村楼顶处种植罂粟。2021年4月25日下午,乐清市公安局雁荡山分局民警现场查获黄*钊种植在乐清市雁荡镇**村楼顶的疑似罂粟植物26株。经识别,黄*钊种植的26株疑似罂粟植物为毒品罂粟原植物。黄*钊种植的毒品罂粟原植物不满五十株,属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黄*钊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并收缴毒品原植物二十六株。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于黄*钊已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其不送拘留所执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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