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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仪集团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 基本内容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集团”)收到了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清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驳回华仪集团的申请,终止华仪集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根据法院裁定控股股东被宣告破产,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一系列问题将存在无法化解的风险;同时随着担保案件的执行,公司资金流动性将存在进一步恶化的风险。华仪集团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被宣告破产后,其所持公司股权将根据 《财产变价方案》被公开处置,将可能导致本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电气”或“公司”)分别于2020年10月21日、12月3日、12月11日、12月19日、12月30日、2021年3月2日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重整申请被法院裁定受理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81)、《关于控股股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92)和《关于控股股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93)、《关于控股股东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95)、《关于控股股东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01)、《关于控股股东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 007)和《关于控股股东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0)。2021年4月6日,公司控股股东华仪集团向乐清法院提交了关于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2021年5月11日,华仪集团管理人收到了乐清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浙0382破33号),驳回华仪集团的申请,终止华仪集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乐清法院认为:华仪集团向债权人会议提交的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在表决中未通过,经过华仪集团及破产管理人与该组债权人协商后再表决仍未通过。申请人华仪集团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但与我国企业破产法要求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其担保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的条件不符。综上,华仪集团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能依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对华仪集团的申请不予支持,同时应终止华仪集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华仪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二)终止华仪集团有限公司重整程序;(三)宣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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