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5日17时许,邓**与母**在在**村一工地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互殴,邓**使用菜刀将母**砍伤。2021年5月19日经鉴定,母**的伤势为轻微伤。2021年5月26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邓**行政拘留四日并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乐清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行政拘留送乐清市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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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