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还原
日前,我局执法人员对某企业进行职业卫生检查时发现:某公司主要从事大理石等加工生产,在切割、磨边、抛光时有产生噪声、大理石粉尘等职业病危害、粘边时有产生苯乙烯、苯、甲苯、二甲苯职业病危害,现场有劳动者肖某、汪某、周某、李某等十一人正在从事抛光作业,鲍某、周某二人正在从事切板作业,段某正在从事水刀作业,喻某、郭某二人正在从事水磨作业,胡某正在从事磨边作业,但该企业当场未能出示上述十七名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等情况。通过立案调查,查实该企业存在以下三项违法行为:
1、该企业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肖某、李某、丁某等七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2、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汪某、周某、李某等六人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3、该公司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最终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以:1、警告;2、罚款人民币110000元整。目前该企业已自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内容,违法行为均已整改到位,本案顺利结案。
相关法律链接
《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案件反思
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典型案例。从近几年对用人单位执法检查情况来看,存在此类违法行为的主要原因有三方面:一是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意识不强,对《职业病防治法》认知缺失,不知道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安排做职业健康检查;二是部分用人单位是对《职业病防治法》认知错识,认为新招聘的劳动者还处于试用期,试用期的劳动者不安排做职业健康检查是不违法的;三是用人单位不清楚职业健康检查与普通职业体检的区别,用普通体检代替职业健康体检。
通过本案,再次呼吁用人单位一定要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的学习,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特别是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及时了解劳动者的身体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从而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如果劳动者没有经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了解该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切忌直接安排其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2.对于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这里所说的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3.对于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劳动者有与其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应当立即将其调离原来的工作岗位,重新安排,并应当妥善的安置好劳动者的工作与生活。
职业卫生工作事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发展不能以牺牲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为代价,要站在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
来源:市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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