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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桥民生]乐清首例!一企业涉嫌危险作业罪被移送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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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1-08-20 来自: 浙江省杭州市
近日,乐清市应急管理局与公安机关积极沟通协调,通过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机制移送一起涉嫌“危险作业罪”案件,在我市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


7月初,乐清市应急管理局相关科室联合乐清经济开发区安监所,对开发区企业进行巡查,发现一企业两栋楼之间设有液氧罐与二氧化碳罐储罐各一个,供气给开发区企业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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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这两个危化品储罐属于我市某公司所有,而该公司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两个罐体现场条件远远达不到生产安全要求,且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结合周边企业情况,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相关条例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二氧化碳和氧气均属于危险化学品。二氧化碳罐与液氧罐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必须开展安全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该公司无法提供相关合规证明材料,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的法律规定,执法人员要求立即停止使用这两个储罐,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其氧气罐、二氧化碳罐等2个储罐内危险物品及作业场所进行查封。


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应急〔2021〕23号),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行刑衔接力度,执法人员进行深入调查,认为该公司负责人黄某在未经许可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未对特种设备进行备案、未开展安全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和安全评价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及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该公司负责人黄某涉嫌危险作业罪,需要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目前,该起案件已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下一步,乐清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将继续加强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提高企业安全风险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乐清应急管理微信号YQYJ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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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在人为 金币 +1 - 2021-08-25
你叫什么名字 金币 +1 - 2021-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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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21-08-23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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