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利用借款人急于筹钱还贷的迫切心理,将自己包装成“富人形象”,骗取女儿的老师以及女儿同学的家长财物。近日,永嘉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385.7834万元返还相应被害人。
胡某的女儿和潘某的儿子在同一辅导班学习,在接送上下学过程中,胡某和潘某逐渐熟络起来。2020年3月,胡某得知潘某家在2020年7月需偿还银行借款,但缺乏资金,便打起了歪主意。她通过租用豪车等行为,将自己包装成“富人”形象,虚构自己在银行有1000万元定期存款将于2020年7月到期,许诺潘某到期后将其中500万元借给他使用,以此骗取潘某的信任。实际上,胡某自身拖欠他人多笔债务尚未偿还。随后,胡某以购车、证明潘某的经济能力等理由,先后骗取潘某人民币369万元。在潘某的催讨下,胡某陆续返还人民币211.3万元,至今仍拖欠潘某人民币157.7万元。
除此之外,女儿班级的老师也成了胡某骗局中的“猎物”。因女儿学习问题,胡某与老师戴某常有接触。得知戴某因买房贷款急需赚钱,2020年7月开始,胡某再次利用“富人”形象,虚构帮助戴某投资、追加投资、自己向银行申请借款4500万元需要走关系等事实,先后骗取戴某人民币241.3693万元。在戴某的催讨下,胡某陆续返还人民币13.2859万元,至今造成戴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8.0834万元。
2020年9月,多次催讨无果的戴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经审查起诉至永嘉法院。经审理,法院认为,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胡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客观上隐瞒自己多笔到期债务,谎称保时捷轿车系自己所有,虚构购车、证明被害人经济能力、帮助投资等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胡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遂依法作出如上处罚。
法官提醒,凡是涉及金钱往来的交易一定要倍加小心,留存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一旦发现上当受骗,及时报警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温州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