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社局发布公告,进一步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其中17个行业可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最长可缓缴至2023年4月。
此次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在前期5个特困行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到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等17个行业。
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在缓缴实施期限方面,扩围的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到2023年4月。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中已成功申请缓缴的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缓缴期限系统将自动顺延至2022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及其它市场主体,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其间免收滞纳金。
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到位;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开始补缴,可一次性补缴到位,也可选择按月分期补缴的方式,每月补缴不低于一个月度的缓缴费款,最迟应于2023年6月底前全部补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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