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近日,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市治水办、住建局等部门,对乐清市区在建工地污水排放、泥浆处置等环节进行专项检查。
在8月13日的检查中发现城南街道一安置房建筑工地附近的雨水管网堵塞,执法人员在对现场勘查时发现是该施工单位的洗车池淤泥溢出长时间未清理造成附近雨水管网堵塞。
随后执法人员对现场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并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当天该工地立即对工地洗车池、沉淀池开展清理工作。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属于堵塞城镇排水设施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予以立案调查。施工单位在《乐清日报》登道歉信普法小知识: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