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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近日,大荆镇第一小学因“教学环境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而被给予行政处罚。处罚机关为乐清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如下:被处罚人:乐清市大荆镇第一小学,经营者姓名: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A。现已查明:2022年10月30日,乐清市大荆镇第一小学学校教学环境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你单位学校教学环境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附注:决定书中提到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内容如下: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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