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乐清市融媒体中心通讯员 吴秀秀 林子琪
近日,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郑某某等6人在天成街道巨光村“山前河湾”地块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况,与其中胡某某等3人成功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这是自国家、省、市三级政府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以来,浙江省首例耕地生态环境损害磋商成功的赔偿案件。
经查,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期间,郑某某将其在天成街道巨光村“山前河湾”承包的地块提供给另几位赔偿义务人,用于从建房工地挖出的黑泥土填地,在明知鱼塘地块性质为农用地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致使19.18亩耕地耕作层遭彻底破坏,耕地种植条件被严重损害。经第三方专业机构鉴定,郑某某等6人就本案所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达1018842.88元。
为切实保护耕地,减少损失,天成街道办事处已经实施涉案地块的复垦,于2022年7月31日完成复垦,现已符合耕种条件。因该案损害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检察院等多方协商后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就生态损害赔偿事由、调查情况、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进行磋商。经过多次磋商,赔偿义务人充分认识到自己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性,愿意按照鉴定评估方案要求,承担本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日前,赔偿义务人已主动履行该生态环境损害赔付,共计1018842.88元。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该案件的成功办理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破解了“他人破坏,政府埋单”的困局,为全市乃至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作出了积极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