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由乐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胡某某、陈某某、连某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经法院一审宣判,判处三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均处以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7000元。胡某某、陈某某、连某某等人自愿认罪认罚并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01余万元。
事情要从位于乐清市某街道的“山前河湾”地块说起,此处地块性质为农用地,但其中有多处作为鱼塘使用。2020年,承包此处鱼塘的郑某某听闻不少施工方正四处找地倾倒建筑垃圾,心生一计:“我为何不将鱼塘承包给别人回填,还能利用这块地赚上一笔。”
于是,在明知地块性质为农用地的情况下,郑某披着“填平鱼塘复耕”的外衣,分别于2019年9月、2020年6月擅自将该地块中的5个鱼塘转包给他人填埋建筑垃圾。连某某、赵某某等人为中间转包人,胡某某、陈某某则是最终承包人,从事建筑施工的他们将此处用于填埋建房工地挖出的砖头、水泥块、石子等黑泥土。就这样,倾倒黑泥土的工程车也一辆接着一辆开进了“山前河湾”,原本优质的农用地变成了尘土飞扬、砂石满地的建筑垃圾填埋场。
期间,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施工方停止回填,但几人不为所动,依旧使用渣土回填地块,为一己私利破坏土地资源攫取不义之财。这片土地命运的转机出现在2021年3月。公安机关对郑某某等人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与多部门联合进行现场走访调查。
结合专业机构鉴定及专家现场调查,检察官认为涉案的被填地块共计19.18亩均属于基本农田,经破坏后,该地块原土壤已覆盖淤泥及部分覆盖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形成固体物障碍层,已造成耕地耕作层遭彻底破坏的严重后果,相关涉案人员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经乐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郑某某于2021年12月被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赵某某于2022年8月被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胡某某、陈某某、连某某于2022年11月被提起公诉。
“惩罚不是目的,案件要办,耕地这块红线也要守住。”为此,检察官于2022年2月依法向有关职能部门发送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基本农田和耕地质量保护管理职责,对涉案被破坏基本农田的生态修复和保护工作及时进行跟进。
为切实保护耕地,减少损失,涉案地块于2022年7月由管辖单位完成复垦工作,已符合耕种条件。经第三方评估鉴定机构鉴定,涉案地块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鉴定为101余万元,由涉案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检察机关的积极参与下,职能部门与赔偿义务人胡某某、陈某某和连某某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胡某某、陈某某和连某某等人愿意在各自参与破坏耕地范围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连带赔偿责任,并于2022年12月28日足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018842元。
耕地保护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推动乡村振兴的基础和保障。乐清市检察院在精准打击土地违法犯罪的同时,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促成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更好地实现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的有效治理,以耕地保护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来源: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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