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温度新闻客户端
近日,乐清市民赵女士的儿子用压岁钱在柳市某营业厅花费1999元购买了手机一部,因其购买手机时家长不知情,赵女士不同意其购买,找商家退款被拒绝,遂向乐清市市场监管局寻求帮助。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立即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经查实,赵女士的儿子刚满12周岁,购买手机时无监护人陪同,商家在销售手机时也未向其监护人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赵女士的儿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手机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因其父母拒绝对该行为予以追认,故该行为无效。经过该局工作人员调解宣传,最终商家同意退还赵女士1999元,双方达成和解。
市场监管部门温馨提醒:
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消费纠纷,家长要履行监护职责,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同时,商家应增强法律意识,在遇到未成年人购买贵重消费品时,应征求其监护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