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施周宝在担任乐清市雁荡镇环山村村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管理村级工程便利,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违反廉洁纪律。2022年11月4日,施周宝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8年11月至2020年5月,施周宝负责环山村小岙机耕路建设项目初审等工作。2020年6月,该项目工程款临近结算,施周宝向工程承包方支某某提出短期借款15万元的要求,用于其个人偿还银行贷款。
支某某碍于施周宝的村干部身份,考虑到所承接的项目由其监管,同意该项目工程款到账后,向施周宝出借15万元,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和期限。
施周宝向支某某借款15万元后,未主动归还该借款。后支某某多次催其还款,施周宝仅通过微信还款1.5万元,剩余款项一直拖欠。
如此用权“借钱”,已触犯了党纪。2022年9月,根据群众举报,雁荡镇纪委对施周宝有关问题进行核查。2022年11月4日,因违反党的廉洁纪律,施周宝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退还向管理服务对象所借的钱款。
违纪党员反省我平时对党纪党规学习不够深入,以为在工作上和工程承包方接触比较多,就不用遵守相关规定,向工程承包方借点钱也没什么。现在我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后坚决不会再有这种行为。
执纪者说党员干部向管理服务对象违规借用财物,出借的是手中的公权力,其本质是公权的异化和滥用,必然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广大党员干部要做到知行合一、明纪慎独,坚决杜绝此类违纪行为的发生。来源:乐清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