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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为切实抓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3月27日至4月7日,乐清市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专项整治行动后转为常态治理。通过为期两周的“打、防、宣”联合攻势,清除一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火灾隐患。整治重点重点检查居住出租房集中区域、“通天房”式民房、高层建筑、老旧小区集中区域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违法行为。1、严查在走道、门厅、楼梯口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2、严查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3、检查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员是否有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巡查。处罚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责任人进行处罚。特别提示:如因违规停放、充电引起火灾事故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住宅小区管理责任人以及住宅小区以外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户应当按照规范为其员工、居民、承租人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在室内场所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区域的,应当采取防火防烟分隔措施,配备监控、报警、灭火等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的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住宅小区、住宅小区以外人数较多的出租户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的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2、《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位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要求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车充电,拒不改正的行为。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责任人进行处罚。特别提示:如因违规停放、充电引起火灾事故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提示:如因违规停放、充电引起火灾事故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电动自行车火灾如何预防来源:乐清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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