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劳力士手表二手交易,作为卖家的曹女士被异地列为网上追逃人员,“整个过程我都不知情,现如今表也没了,卖表的钱也没了。”
连日来,记者联系浙江温州的曹女士,她介绍,今年2月,她将一款2022年购买的劳力士手表放在“闲鱼”二手交易平台上进行出售,标价148000元,同时标明“不议价不贱卖”。
今年6月21日,一位买家在“闲鱼”平台上联系到曹女士询问交易事宜。曹女士告诉记者,因为对方比较爽快,所以约定6月23日线下进行交付,“买家说是让一位验表师傅来现场验货,没问题后直接给我打款。”根据曹女士提供的微信记录显示,买家通过银行卡和支付宝先后向曹女士转账140000元和8000元。
然而在转账发生的当晚,曹女士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第二天一早我就去报警了”。
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中心派出所内,在说明自己的遭遇后,曹女士却被告知,自己已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列为网逃人员挂在网上,“说是云岩那边有受害者报案被诈骗200万,其中有一笔资金14万是打到了我的卡里,所以这笔就是涉案资金。”
在得知缘由后,为了配合警方调查,她将自己的报案笔录、作为受害人的立案决定书、原件相关的网上交易聊天记录和视频材料、证明是其本人的劳力士手表合法材料等,均通过当地警方提交给云岩分局经办人。
在曹女士提供的一份盖有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中心区派出所公章的情况说明中,记者看到说明中明确写到“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可以排除报案人曹某涉嫌诈骗相关犯罪活动的嫌疑”“希望贵局能否尽快依法对其刑拘在逃刑事强制措施进行变更或解除。”曹女士告诉记者,这份说明没有什么效果。
6月24日当天,曹女士的银行卡以及贵阳当地报案人的银行卡均被冻结。
25日上午,曹女士在筹集14万元后联系云岩公安要求将涉案金额退给警方,“但他们不同意,一定要我把钱退给他们当地的受害人。”而在退还后,曹女士也得以被解除网逃信息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而在曹女士退还14万元后,云岩分局也向她提供了一份情况说明,其中明确写到“经核查曹某目前排除涉案嫌疑”。
曹女士告诉记者,她在此案中同样是受害者,也在事后一直积极配合警方调查,但后续问题让她无法接受。曹女士质疑说,事情过后,她的表没了,钱也被没收了。
在表明采访意图后,云岩分局多个科室拒绝向记者回应。
10月15日中午,温州市公安局一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在当事人报案后中心派出所也积极帮助当事人形成证据链,也给云岩公安分局出了一个证明要求他们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撤案。”
面对曹女士的遭遇,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长行也就此案件向记者作出分析,首先,在曹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出售手表获得的转让款不应被认定为涉案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曹女士在两地公安查实不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属于上述规定中提到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情况,其取得的148000元现金不属于涉案财物。其次,在已经确认曹女士不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办案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依法通知曹女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被取保候审人刑事责任并作出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决定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八条:“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并及时通知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有关单位。”
关于曹女士个人的实际损失可能无法通过刑事司法程序挽回。根据其本人陈述的内容,本案中,曹女士出售手表是正常的交易行为,交易对手也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很难认定曹女士遭到了诈骗,建议曹女士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减免自己的损失。
来源:大皖新闻